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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章程》

(已在2023年10月20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英文名称为RuiAn  Love-Ride Volunte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RV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是由瑞安市市民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自愿、顺路、免费、互信”的理念,倡导低碳出行,缓解交通堵塞,弘扬无私奉献,促进人人互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奉献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瑞安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瑞安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浙江省瑞安市瑞枫大道399号(文定路188号)瑞祥客运中心站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倡导公益,免费搭乘;

(二)提供交流平台;

(三)交通安全宣教;

(四)开展慈善活动;

(五)承接政府企业委托的公益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包括车主会员和搭乘者会员;单位会员由企业、爱心商家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团体的规章制度;

(二)拥有车辆所有权或者车辆使用权,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车主会员和搭乘者会员都须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担风险的意识,进行任何顺风车搭乘过程时,必须认真审查相对人对自身是否有安全危害,在任何顺风车活动中要求相对人遵守交通法规和其它法律规定;

(四)单位会员须提供2名该企业代表进行实名登记,企业还须提供营业执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车主会员向本会办公室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本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原件查验,并提供一份复印件,车主会员身份证上姓名和提供的车辆行驶证的姓名不一致的,还要提供对其参与顺风车行为的车辆拥有使用权的声明书;搭乘者会员须提交身份证原件查验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二)经本会授权的联络点审核通过;

(三)审核通过的车主,须填写《车主会员登记表》并签字;审核通过的搭乘者须填写《搭乘者会员登记表》并签字;

(四)交纳会费后,提交相关资料,由办公室制作电子会员证;

(五)经本会授权的联络点发给车主会员车贴、会员识别卡、绿丝带;

(六)经本团体批准登记的单位会员,如有其他合作意愿,可签订“爱心商家联盟”协议,并发放“商家联盟”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均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会的交流平台,进行信息交流;

(七)参加本会的联谊活动或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良好市民形象,衣冠整洁、文明用语;

(二)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提高综合素质共创和谐社会;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按时缴纳会费的,经本会监察部查明事由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50位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经分管部门核准后,可分设专业委员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统筹管理本会全体事务;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办公室)、宣传处、财务处、监察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特殊情况需增减部门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赞助;

(二)会费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个人会员每人每年收取100元-500元、单位会员每年收取1000元、理事单位(名誉理事)每年收取2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收取5000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0日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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